新商标法修改的亮点浅析
今年一月,HFL合伙人Nikita与HFL律师Roger在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刊发文章,就新修订的中国商标法与大家分享见解。
作为急速增长的创新型经济体,中国在过去的16年间,保持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第一大国的名号。然而在这惊人的数字背后,一些商标注册申请乱象令人忧虑。部分商标申请人并无实际使用商标的需求,一味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用以囤积、出售。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自上次修改已有六年时间。纵观本次商标法的修改,在商标确权以及商标侵权等方面均有亮点,如“以使用为目的”作为商标申请基本原则被立式写入商标法;商标侵权也将面临更高的法定赔偿。
– 商标确权:以使用为目的是必要条件
“以使用为目的”,是商标申请的核心要件,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被正式列入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条款内。第四条的修改是本次商标法最重要的条款修改之一,其增加了以下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事实上,第四条是商标法框架下的原则性条款,对于整个商标法律体系有重要指导作用。
新增的条文明确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被驳回。此外,涉及商标异议的第三十三条以及涉及商标无效宣告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均已将第四条的立法精神吸收。于此,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以及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将被视为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将有可能使商标被成功异议或被成功申请无效宣告。
– 商标侵权:将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新商标法在商标确权方面堵住“恶意申请”的同时,也对商标侵权的惩治表明了决心。本次商标法的修改,将法定的商标侵权赔偿额从原本的人民币30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500万元。对于惩罚性赔偿而言,从原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调整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商标法的变革仍任重道远。在商标领域内的从业人员预测商标申请将朝着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方向发展。对于日后更高质量的商标申请环境,我们大可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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