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适用
从“莫奈案”来看欺骗及误认条款在商标异议中的适用
案情简介:
近年来含有“莫奈 / Monet”的商标注册申请,在第18、20、24、30、41、43等多个类别陆续通过商标实质审查,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作为“Claude Monet”品牌的权利人法兰西艺术院(英文名称:ACADEMIEDES BEAUX ARTS)认为此类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针对多件已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克劳德▪莫奈(CLAUDEMONET)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已故法国著名画家克劳德▪莫奈(CLAUDEMONET)有特定关联,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标局决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到商标异议程序中,以该项规定为依据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的案件频现。在此,笔者特选取多个“莫奈 / Monet”商标异议案件,以此分析商标异议案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适用问题。
I. “带有欺骗性”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旨在通过禁止欺骗性商标被核准注册,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维护商标秩序。“欺骗性标志”一般认为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a) 该标志是否和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产地等特点密切相关,并对商品或服务的属性进行欺骗或带来误认。
b) 该标志是否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主要看标识本身构成要素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主体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导致误认误购。如果根据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相关标志足以引人误解,则应认定为“带有欺骗性”。
简而言之,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判断相关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的核心要素。
具体到“莫奈”商标异议案中,争议商标“莫奈/ Monet”含有已故法国画家“克劳德▪莫奈/CLAUDEMONET”的姓名,相关公众根据普遍认知水平及知识能力,在接触到争议商标时,极有可能因为其含有“莫奈”或“MONET”而认为该标志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已故法国著名画家克劳德▪莫奈/CLAUDEMONET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主体产生误认,从而被欺骗或误导。因此,争议商标“莫奈/ Monet”的申请注册即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II. 注意区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的适用界限
笔者注意到已结案的“莫奈/ Monet”商标异议案中,大多数案件商标局均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唯独一件案件例外,即第28735312号“克劳德莫奈”商标异议案,该案决定书显示,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可见,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对此规定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笔者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属于公序良俗条款,与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应注意区分两个条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莫奈/MONET”之类的名人商标异议案件,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案例亮点:
在认定“带有欺骗性”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对标志的构成要素以及社会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来判断,凡是超过合理界限的标志均应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其意义在于通过对法律的适用来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从而使得相关各方的利益达到平衡,保障有序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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