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更新
9月 18, 2020

使用注册商标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商标侵权争议案件中,如被控侵权人已经抢先注册侵权商标,往往会以被控侵权商标已注册为由进行抗辩。实践中,无论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种抗辩时通常也会非常谨慎,毕竟被控侵权人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相关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识是行使商标权的常见的合法方式之一,在被控侵权商标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如果轻易认定侵权成立,则可能出现注册了商标却无法行使权利的悖论。

不过,注册商标也并非万能挡箭牌,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即便被控侵权人主张被控侵权标识已经注册,其使用所谓的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近期,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即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人不当使用其注册商标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中,被告始终抗辩其被控侵权标识系注册商标。笔者经调查发现,虽然被告注册有被控侵权标识的黑白图样商标,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被告刻意改变其注册商标的设计,突出放大该注册商标中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最为近似的部分,且故意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一致的颜色,并增加了部分美化设计。对此,笔者向法院指出,被告特意改变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在实际使用中故意模仿原告涉案商标,系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最终支持了笔者的观点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

对于刻意改变注册商标从而在实际使用中模仿他人商标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同样明确了类似观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近下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攀附为目的在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上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2]

除了上述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外,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驰名商标同样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3],如果原告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控侵权标识系复制、模仿或翻译原告驰名商标,即便被控侵权标识已经注册,仍然可能被判决构成侵权而不得使用。当然,该规定有其适用条件,即被控侵权商标注册未满五年(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不受此限),且原告驰名商标应当在被控侵权商标申请日前达到驰名状态。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laws: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四条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