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更新
5月 22, 2020

如何避免APP名称构成商标侵权

如何避免APP名称构成商标侵权

撰稿人:陈炽平、王冠豪

裁判要旨

在App使用的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下,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予以认定:1.二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2.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3.是否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

案件信息

一审:(2019)吉0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惠普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是中国平安集团旗下普惠金融业务集群主要运营主体。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以下商标:1.第6974777号“平安”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包括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2.第6974781号“平安”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等。3.第6974784号“平安”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管理等。4.第16903638号“平安普惠”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包括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5.第16903048号“平安普惠”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等。6.第16903362号“平安普惠”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金融服务等。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平安集团明确授权,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吉林省万赫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万赫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0年8月17日至2026年8月15日止,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发布路牌、灯箱及霓虹灯等广告业务;经销教学设备。

被告“吉林省晟景路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林晟景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6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至2034年9月18日止,经营范围包括路灯工程施工;亮化工程施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等。

原告以二被告擅自在“平安惠APP”名称及APP内部使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相关合理支出。

法院一审认为:

首先,本案被控侵权的“平安惠APP”中提供的在线借贷产品、金融服务、广告等与第6974777号“平安”、第6974781号“平安”、第6974784号“平安”、第16903638号“平安普惠”、第16903048号“平安普惠”、第16903362号“平安普惠”六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别属于同一种商品/服务。

其次,平安集团是国内较著名企业,其名下的“平安”、“平安普惠”注册商标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熟知度也较高。吉林万赫公司与吉林晟景公司作为被控侵权“平安惠APP”的开发者,应当知晓涉案商标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控侵权“平安惠APP”在手机应用搜索界面、下载安装界面的详情、介绍、图片等处及APP内部多次使用“平安惠”、“平安普惠”字样,且下载安装后,在手机桌面的图标为“图形+平安惠”。被控侵权APP中上述“平安惠”和“平安普惠”字样的使用是一种商标性使用,“平安惠”中的“平安”与涉案“平安”注册商标字样完全相同,而“平安”、“惠”与“平安普惠”注册商标字形相同,排列顺序基本相同,只一字之差,故构成近似;“平安普惠”与“平安普惠”注册商标字形、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构成相同。以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的误认。所以,在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二被告在同类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最后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6974777号“平安”、第6974781号“平安”、第6974784号“平安”、第16903638号“平安普惠”、第16903048号“平安普惠”、第16903362号“平安普惠”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在其侵权APP的名称、图标、下载安装界面、APP内部商标性使用“平安”、“平安普惠”字样;赔偿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65000元。

审判视野:

在当前“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各行各业均开始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发移动应用程序,进行资源整合和业务扩展,故应对相关企业的经营发展及良性竞争留有一定的空间。因此,在某一企业在第9类“计算机操作程序”商品上完成了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并不当然排除他人借助移动应用软件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名称进行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类别的经营。虽然APP属于“软件”,但当几乎每一个传统的行业都开始借助软件提供服务,其平台和媒介均为移动终端,体现其服务的本质依然应当取决于服务的内容、对象、方式。举例来说,从事旅游服务的商家利用APP提供其预订、信息等服务,其提供服务类别应界定为“旅游服务”而非“软件”。因此,笔者认为:认为APP名称必然侵犯他人在第9类、第38类等类别注册的商标的观点存在误区。本案中,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还存在APP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是否与在先商标核定服务范围构成近似存在关键性的认定,即与原告所注册的第36类“金融”服务类商标构成近似,进而认定APP名称是否构成侵权。在APP商标侵权的认定过程中,把握APP本身和APP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也提醒APP运营商在选择APP名称时应该全面考量,对已在第9类或与APP搜提供本质商品或服务同一或者类似上注册过的商标名称,应谨慎使用,预先防控商标侵权风险,除了在核心类别第9(计算机软件等)、42(软件设计与开发等)、38(信息传送等)类等注册商标外,还在其紧密关联的所提供关联服务或商品的相应类别注册商标,提高商标保护意识,进行提前布局,率先进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