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y Update
July 2, 2024
鸿方智惠学堂系列:2023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案件分享(九)
我所长期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服务,承办多起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件入选包括2023年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执法典型案例,以及全国各地的法院、行政及刑事执法部门等的典型案例等。我所将陆续遴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
第202123205247.1号“一种装酒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62474号)
案情事实概况:
专利监测发现“江门市睿某五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专利局递交了第202123205247.1号名称为“一种装酒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22年6月7日获得授权,该装酒器结构构造与奔富的Aevum水晶醒酒器结构构造相近,为规避侵权风险同时也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动扫除阻碍,HFL对该专利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在创造性评判中,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份现有技术证据公开,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论述哪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时除了直接点明结构类型如“铰接结构”外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物品如“盒盖与盒子铰接转动”来进一步直观描述,更加具有说服力。在现有技术证据没有公开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时,通过充分论述未被公开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证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最终成功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