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方智惠学堂系列:2023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案件分享(五)
我所长期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服务,承办多起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件入选包括2023年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执法典型案例,以及全国各地的法院、行政及刑事执法部门等的典型案例等。我所将陆续遴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
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义乌市宏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
2022京73行初13800号、2023京行终6975号
案情事实概况:
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系“花西子”品牌权利人。案外人义乌市宏某制衣有限公司于第25类服装等产品上申请注册了同样使用了“花西子”字体的“花西子”商标。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损害在先著作权为由申请无效义乌市宏某制衣有限公司的“花西子”商标,但是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文字设计过于简单,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由,未予支持宜格公司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而后,宜格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宜格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重新做出裁定。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典型意义:
在以著作权为在先权利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或者异议的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法院均需要审查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尤其在诉争商标所抄袭的内容为字体、字型设计时,更需要充分考量涉案字体、字型设计的独创性,其中包括与常见字体的比对、考察文字本身是否涉及特殊含义等。除此之外,在判断是否构成“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时,还可以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判断抢注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正当性。
本案系客户宜格公司针对义乌宏某公司所发起的一系列诉讼案件的核心重要案件,在本案获得确认字体的著作权以及对方的商标存在侵权的事实下,顺利推动其他著作权的案件获得侵权认定。并且,本案中除了无效了对方的商标,法院还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判断抢注人义乌宏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不具有正当性。